内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理主体、设定依据、登记条件、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2 主体
市工商局内资
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工商企字〔2009〕83号文件
4 登记条件
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5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6 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7 要求
7.1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和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8)变更营业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9)变更注册资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10)变更企业经济性质的,提交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还须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11)办理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2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