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已退休人员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上述单位已退休人员,应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帐户。
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有关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15]85号)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原则上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对于从外统筹地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仍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已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其用人单位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终止的,统一按2014年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根据自愿原则,上述已退休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申请按以上标准先行补足实际缴费年限10年后与原单位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签收单位注销登记表;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告知;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关闭、改制、解散、撤销或原因依法终止
需提交材料
1、《FZYB11102-1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 非公企业:地税注销受理通知书或地税注销通知书复印件;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制、破产、撤销关闭、解散或原因终止的批文;机关事业单位:撤销批文;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另提供单位介绍信。(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