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征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请于参保登记的同时为外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入手续。
办理条件
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琅岐经济区和福州高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需提交材料
(一)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提供
企业、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核准)、民办非企业提供:
1. 企业营业执照(社团及民办非企业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最新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申请表》(一份需盖章)和《福州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承诺书》(一份需签字、盖章)。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
1. 提供机构成立批文、核编证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工资基金手册或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原件和复印件;
4. 最新国库发放工资表、绩效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共同需要提交材料
1.《FZYB11101-1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登记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和《FZYB11101-2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缴费协议书》(一式三份需签字、盖章);
2. 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 新参保人员(指福州市统筹区内未参保人员):填报《FZYB11201-2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新增人员2人以上需用单位档案录入程序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为文本文档(程序下载地址:www.fzyb.gov.cn→文件表格下载→下载单位档案录入程序);
4. 续保和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填报《FZYB11101-3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续保或关系转入人员花名册》 (一式两份及EXCEL电子文档,需签字、盖章)。续保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放弃补缴的需填报《FZYB21003-1福州市已参保职工放弃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外统筹区转入的需填报《FZYB11302-1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FZYB11304-1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单位)》(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
5. 已退休人员:提供个人档案,组织人事部门退休批文、退休费审批表,职工退休审批表或基本养老金计算表;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另提供单位介绍信。(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