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何种情况下需补缴社保费用?补缴社保有没有时限?
用人单位应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补缴社保费用呢?补缴社保有没有时限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上社保,但是在为员工不叫社保的时候会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用单单位为员工不叫社保费用的问题。另外本文也为大家解答补缴社保的时限问题。
有关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的问题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案例说明社保补缴时限问题
本人自1989年至1993年在某公司担任临时工(有盖有企业公章的相关证明),当时单位未帮我缴纳社保金。1993年3月至1996年12月在现在的企业工作(合同工,有聘用合同,当时公司为事业单位,后来改制企业),因为当时是临时工(之后转正),单位在这三年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金,如今本人即将退休,能否向上述两家公司要求为我补缴漏缴的社保金?
补缴没有时限,但是需要缴纳滞纳金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后,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打印《补缴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业务岗、财务岗各留存一份。
对于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采用支票、银行卡两种收款方式;每月15日后申报补缴时,采用银行卡一种收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