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通知书
税务稽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法实施税务稽查而向被检查人下达的税务行政文书。税务稽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执行税收法规和缴纳税款情况实施检查,要求其做好准备,接受检查而下达的书面通知。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 县、市支行或省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 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无税务检查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便于纳税人提前做好所需资料等的准备。以便税务人员顺利实施稽查,有利于保证稽查进度、质量和规范税务稽查操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