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申请条件: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申报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补办。税务机关核实后重新发放。
办理材料: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表单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等税务证件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使用。
2.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应写明遗失、被盗证件的原因、有关情况、如何处理等。
3.遗失声明:应写明遗失证件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遗失证件的种类等情况并声明作废。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4.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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