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哪些?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原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仅针对企业职工,故名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即如此。《社会保险法》第二章采用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一词。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国民性,而非仅仅保障企业职工的老年生活。“基本养老保险”的表述更符合社会保险的现代精神。只是由于约定俗成的用法,通常仍采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语。
在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保障居民退休后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但有利于解除居民老年后顾之忧,还有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此外,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的规定,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200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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