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内资公司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7)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姓名)、股东的,提交《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8)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股权出资的,还须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11)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股东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2)变更股东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转让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内资公司变更其他有关文件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