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股份变更材料清单
股份变更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很常见的事情,股份发生变更后,需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与内资公司不同的是,外资公司股份变更的流程更加麻烦,而且在办理股份变更过程中需要注意很多问题。接下来,企常青为您整理外资公司股份变更的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外资公司股份变更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股权变更后企业类型发生变更的需提交新章程)
3.向原股东以外的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外国公司(包括港澳台企业)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
(二)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三)属中方投资者的,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8.因股权转让而公司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外资公司股份变更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法定手续才能正式成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而变更股权的,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企业原合同、章程极其修改协议;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外资公司变更股份时需注意一下几点:
1、股权转让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2、股权转让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须中方控股的,外方不得控股;
3、股权转让后外方的持股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视同内资企业,成立不足十年的生产加工企业,若在此之前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须依法补税;
4、除非股权转让后变更为内资企业,否则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方的自然人。
5、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变更转变为内资企业的,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由一个中方股东申请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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