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我们都知道公司注册的流程和条件越来越放宽了,但是对于公司注销这方面的问题可能注意的不多,毕竟创来的人很少去关注公司什么时候倒闭。不过为了给创业者创造更多的机会,在2016年12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同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66号)废止。
通知中就公司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做了进一下的说明,企常青小编经过对通知的分析,为大家总结出了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领取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注: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及一些注册事项
1、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自然人、单位等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告平台实名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市工商局同时将企业简易注销信息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注意:企业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但可按照一般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3、公告期满后,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意:如果营业执照丢失或损毁的,还需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情况说明及在报纸上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报样。
4、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以上内容企常青小编摘自《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原文,如有不懂之处或是需要帮助,可随时联系本站的在线客服或是拨打免费电话400-876-0011,我们将及时帮助您解决公司注册、公司注销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