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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常见问题解析

2017-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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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1、消费税纳税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连同包装物一同销售的,包装物需要交消费税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3、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在哪个环节交纳?

  答: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的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4、我们企业是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的,我们现在需要委托别的企业帮我们生产一部分半成品,我们给他们材料,对方只负责生产,消费税应该怎么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5、企业应征消费税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6、现在香皂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7、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请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的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的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8、企业销售货物,用外汇结算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交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9、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已纳消费税如何计算扣除?

  答:根据《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10、企业生产变压器油,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 根据《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的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11、企业生产农用拖拉机轮胎,该轮胎属于现行“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吗?

  答:根据《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的规定:“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我是成品油生产企业,请问对成品油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的规定: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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