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及各项办事指南
成立集团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注册资金、子公司数量等,那么,集团公司成立条件都有哪些呢?本文除了介绍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之外,还对集团公司的其他办事事项进行说明。
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收费标准
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字样;
4、子公司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书》。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书》。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
3、《指定书》;
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集团章程发生变化
1.《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
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 指定书》。
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