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非法人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一种代理机构,它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
法人在与其签定合同时需要看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看营业执照中关于总公司关于对该分公司的授权,分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法律后果是由总公司承担。
与分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其不是法人。所以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首先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进行的签定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