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规定?
召开创立大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活动之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首期发行的股份全部认缴完毕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决定即将成立的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决定公司的设立、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
公司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在发起设立方式中指全体发起人,在募集设立方式中指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认股人和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认股人。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及会议事项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分析说明】
1、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由认股人与发起人组成。
2、募集设立时的管理机构如董事、监事的建立由创立大会进行。
3、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