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社保需用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昨日开始征求意见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做出规定。根据草案,今后每个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时,都应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
修订草案的一大变化,是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法律地位等做法。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熊伟介绍,现行法案规定的税收征管措施主要都是建立在纳税人是企业这个假定前提上,对个人纳税人的重视不够。“随着税种的慢慢变化,个人纳税人数量会涌现,这是目前征管法最需要改变的一个问题”。
据悉,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它可能会以公民身份证号和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一个基本的信息组成部分,但不一定完全重合”,熊伟解释,从其他国家情况看,由纳税人识别号来统领个人和企业其他方面的信息,是一个普遍的做法,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把该征收的税征收上来。 专家建议维护纳税人利益应有所考虑
熊伟表示,草案一方面在税收征管上提出了比原来更加严格的要求,包括了政府信息的共享、银行信息的报告,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赋予税务机构便利的查询和调查措施;另一方面在维护纳税人权益上也有所考虑。
对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草案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但同时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纳税人须支付税收利息。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同时完善了延期、分期缴税制度。
此外,草案增加“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需要修正的,可以修正申报”条款。熊伟表示,原先没有“修正申报”的概念,这意味着允许纳税人改正错误。
同样新增的条款是,草案引进预约裁定制度。纳税人可以就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裁定。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可免除缴纳责任。
不过,熊伟表示,虽然承认税务机关去强化权力是一种合理的需要,但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这样命名,并不意味着这部法律就只应该考虑帮助税务机关征上税,“还应该注意相关机构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他表示,修订草案在税务检查的流程规定上还相对单薄,而税务检查恰恰是直接牵涉影响到纳税人营业自由、商业秘密等利益的一个环节,修法过程中应该给予更多关注,用更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
不再提“偷税”,改称“逃避缴纳税款”
草案的另一个变化是,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利率由国务院结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的合理水平综合确定,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另外,与刑法修正案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同时规定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未缴税款的,承担比逃避缴纳税款较轻的法律责任,减轻纳税人负担。 草案还规定,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在5年内对纳税人的税收义务进行确认。对未登记、未申报或者需立案查处情形的追征时效由无限期改为15年。对欠税追征时效,由原来的无限期改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