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实施办法指南
一、政策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2号)
二、补贴标准
1.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给予,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8%(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1%、生育保险补贴0.5%、工伤保险补贴0.4%(若高于0.4%按0.4%计算,若低于0.4%按实际的比例补贴)。
2.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招用1人补贴30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或为招用人员申请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报条件
1.毕业后5年内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
2.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四、所需材料
(一)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身份确认
1.《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花名册》〔附件一〕
2.毕业证(学生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社会保险补贴
1.《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二〕
2.《社会保险补贴(增、减)人员花名册》〔附件三〕
3.申报月《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复印件
4.申报月《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复印件
5.《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复印件(津社保登字1号,首次申报单位提供)
6.《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复印件(津社保登字4号表)
注:申报人员首次申请或发生申报人员减少情况时需提供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
7.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8.申报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岗位补贴
1.《大学生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四〕
2.《岗位补贴(增、减)明细表》〔附件五〕
3. 申报人员申报月的工资发放凭证
注:以上材料表单内容机打,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材料3中工资发放凭证须实行卡式发放
五、经办程序
企业持申报材料于每月末向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结算。每年年初对申报大学生创业补贴的企业进行审核,若不符合条件,补贴停止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