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办理手续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包括:名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等等的变更。办理企业法人变更后,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需要办理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办理手续详情如下:
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
二、 审批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 审批程序审查、受理、决定。
四、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保证函。
5、涉及以下事项的还需提交相应文件、证件
(1) 名称变更: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 住所变更: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 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 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 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
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 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 注册资本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经营范围变更: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 出资人变更:提交出让方、接受双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