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有哪些?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工商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文件提交齐全的,收取材料并发放《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如下: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审批文件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函。
(4)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仅限适用于在中国进行矿产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收费情况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 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即营运资金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总额的0.8‰收取;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执照副本费另行收取,每份工本费人民币10元。
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执照副本每份人民币10元。
合作开发、承包石油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的,收取变更费100元;银行分行、保险公司分公司增加资金数额的,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资金数额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