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年审需在每年5-7月提申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标准和年审时间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部门在《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抓紧成立省级认定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在严格执行认定工作原则和规范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展认定初审和材料上报工作。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认定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和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明确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此外,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各地认定机构应认真核验申请材料。
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通知》同时明确,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