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变更的规定
经营范围变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规定: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要的材料:
1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复印件;
2 、电子营业执照;
3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原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 原复印件;
5 、国、地税正副本 原复印件6 、企业法人、股东身份证 复印件;
7 、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8 、公司章程原、复印件;
9 、公章,法人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