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1)名称的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b、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名称的决议或决定;
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d、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f、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住所的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b、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住所的决议或决定;
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d、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新住所使用证明。如果是自有房,应提交《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房产权的文件。如果是租赁房,应提交房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房产权的文件和租赁协议;
f、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g、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果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3)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b、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
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d、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f、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g、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括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两种情况。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在报纸上公告3次。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b、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或决定;
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d、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即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若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除提交验资报告外,还应提交公司3次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f、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g、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在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b、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d、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f、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g、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该验资证明应明确记载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是否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h、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i、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j、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k、公司住所证明;
l、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文件的具体内容,详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文件。
(6)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b、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或决定;
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d、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f、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g、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h、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应当在作出决议或审批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b、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营业期限的决议或决定;
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d、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f、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应当股东变动或者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b、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d、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f、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如仅是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则提交改变姓名或名称的有关证明文件);
g、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h、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变更其他事项的备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