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解读
“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整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基础上,将与人社部门核发的社会保障登记证、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的印章刻制许可证、海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报关登记证”)进行再整合。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可直接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社保、统计、刻章、海关等相关业务。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不需要重新办理“七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人社、统计、公安、海关等单位。新登记制度实施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报关登记证不再发放。
“七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说明
(一)实施时间。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清远市全面实施“七证合一”登记制度,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适用范围。清远市“七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待国家、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后,参照本通知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三)服务方式。按照“一窗受理”模式,办理“一照一码”。“一窗”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或地方政府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各地可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四)申请材料。统一按照广东省工商局下发的“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执行,实现一次申请、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套材料、统一发照、信息共享。对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报关登记证,不另外增设申请表格及提交材料。从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业务的企业,需到商务部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海关部门负责备案。
(五)注销登记。一是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对已按“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国税和地税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涉及海关业务的企业需办结海关手续。二是过渡期内未换发“七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统计、社保、海关和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三是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六)信息共享。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七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后,对人社、统计、公安、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主要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推送,实现相关数据的实时共享。
(七)换证问题。一是收缴原发证照。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登记机关应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将收缴的证照归入企业登记档案。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印章刻制许可证、报关登记证不收缴归档。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人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明。二是新证照的功能。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可使用加载了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印章刻制许可证、报关登记证等办理相关业务。
(八)过渡期问题。“七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在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度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报关登记证除外)。
(九)年检问题。取消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报关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报关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年度报告,还需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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