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院审批
转诊转院审批
办理法律依据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00〕364号)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和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审批制度。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就医,个人负担比例按三级甲等医院标准执行;参保人员设立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按基层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具体管理办法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劳医保[2001]10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诊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已经收治住院,由于收治医院技术设备所限, 安排病人到医院进行某些项目的临床诊治,诊治完成后还继续在原收治医院住院治疗;所称的转院就医指因收治的医院条件所限,需将病人转往上级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包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转院和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批并退还登记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办理条件
1、统筹区内转院:因收治的医院条件所限,需将病人转往上级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2.统筹区外转院:(1)转入的医院对该病种诊治有专长、疗效确切(2)经统筹区内最高等级各医院专家会诊无法确诊,需转外住院就医的疑难病症;(3)因病情严重,需要做某项临床检查或治疗,而统筹区内医院无此项设备或技术,不具备该疾病检查治疗条件。
需提交材料
1、《FZYB40004-1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3、就诊病历或出院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