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职工生育保险续保登记)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职工生育保险续保登记)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430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时,应于每月6日至25日期间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手续。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签收表格回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缺件材料;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3、续保登记同时办理外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入:提交材料,参保登记时医保中心登记并生成《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由医保中心联系转移。
办理条件
中断生育保险重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需提交材料
1、《FZYB11201-1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机关事业另行提供:行政介绍信(或人事调令)、工资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派遣单位另行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名单;
4、续保5人以上需提供Excel电子文档(内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5、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应填报《FZYB11304-1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单位)》(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省内转入另需提供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另提供单位介绍信。(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