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职工生育保险停保登记)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职工生育保险停保登记)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430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时,应于每月6日至25日期间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手续。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办理条件
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
需提交材料
1. 《FZYB11201-1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令、工资核减单;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者离职证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减员同时提交社保减员表;
3. 死亡: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 情况停保:(1)判刑或劳教人员提交判刑或劳教的证明或批复的材料;(2)出国或考研证明材料;(3)保健人员提供保健证复印件或保健办通知文件;
5. 减员5人以上需用excle将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为电子文档;
6.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另提供单位介绍信。(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