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
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闽人社文[2015]55号)第二条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办事程序
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办岗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申请登记,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告知;
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经办岗收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寄回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后,10个工作日内登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参保年限。
办理条件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入的参保人员
需提交材料
1. 《FZYB11304-1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单位)》(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 省内转移人员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