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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2017-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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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3、参保登记同时办理外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入:提交材料,参保登记时医保中心登记并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由医保中心联系转移。

办理条件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需提交材料

1、《FZYB11201-1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FZYB11201-2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3、身份证复印件;

4、机关事业另行提供:行政介绍信(或人事调令)、工资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派遣单位另行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名单;

5、新增人员2人以上需用单位档案录入程序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为文本文档(*.txt)(程序下载地址:www.fzyb.gov.cn→文件表格下载→下载单位档案录入程序);

6、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应填报《FZYB11302-1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需盖章),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医保转移中断三个月以上不愿意补缴的,填写《FZYB21003-1福州市已参保职工放弃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另提供单位介绍信。(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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