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登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登记)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做好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4号)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持有人,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规定的对象,可按照自愿原则,在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到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其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居住证持有人,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到居住证登记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告知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外统筹地区转入:准备参保相关材料及参保凭证,在增员时,医保中心登记并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由医保中心联系转移。
办理条件
1、与本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2、中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3、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福州市居住证持有人员
需提交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2. 福州市辖区内各经办机构之间续保的参保人员须另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应填报《FZYB11302-1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中断三个月以上不愿意补缴的,填写《FZYB21003-1福州市已参保职工放弃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