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疗登记
异地医疗登记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00]364号)第三十一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经原单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可就近确定1-2所定点医疗机构,其住院医疗费用以原退休所在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住院医疗费为标准, 实行定额管理。定额节余可结转使用。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划入其个人帐户的总额包干使用。
3、《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劳医保[2001]095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口在榕、长期驻外工作且未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的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法定假期或探亲假外出期间(不含境外)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职工在福州市区以外因病需在当地住院就医的人员。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经办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批并退还登记表一份;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办理条件
1、派驻外地工作半年以上的职工;2、安置异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职工。
需提交材料
1、《FZYB40005-1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安置在省外的人员提供:可在当地通兑的农业银行结算账号(622或955开头)及银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