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报备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报备
办理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榕人社保〔2015〕293号 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经营范围、类别(营利/非营利)、级别、床位数、诊疗科目及大型诊疗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向辖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签字受理并移交审批人员;申请材料不齐全,由受理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返还一份《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信息变更报备表》,另一份留底备查。
办理条件
定点医药机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类别(营利/非营利)、级别、床位数、诊疗科目或大型诊疗项目信息发生变更。
需提交材料
(一)定点医药机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
1、《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信息变更报备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工商部门、卫生、民政、或药监部门批准的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变更前、后的证件均需提供,变更前的证件已被行政部门收走的,提供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前、后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类别(营利/非营利)、级别、床位数、诊疗科目及大型诊疗项目变更的,需提供:
1、《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信息变更报备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变更前、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变更前的证件已被行政部门收走的,提供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办、负责人或变更前、后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