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常听见人事在说“三期”女职工,但你真正了解“三期”女职工是指什么吗?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
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法律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三期”待遇总体上的原则是必须合法,保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国家对于女职工有很多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些都是基本的底线,不能破。当然,即便破了也是白破,仲裁和诉讼都是女员工进行维权的合法手段,违法的企业终究还是会被纠正错误做法,并为此付出代价的。
那么,让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来保护“三期”女职工的。
一、“三期”工资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怀孕期间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期间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哺乳期间规定:女员工每天可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资待遇,不能擅自(单方)降低和减少。
二、“三期”劳动保护
对于“三期”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强度的限制、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夜班。
1、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企业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劳动。
4、产假不得少于90天,如有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按规定增加假期。
三、“三期”岗位调整
一般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是不能调动工作岗位的。
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了法定可以调岗的情形,那么调岗也是被允许的。
1、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3、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四、“三期”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到期,应当自动延期至“三期”结束。但是如果发生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企业不能单纯以其怀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仍需按照法律要求接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三期”女职工受到特殊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其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那么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情况,在具体操作中,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变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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