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方式
1、主动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2、被动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对专利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缺陷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申请人的被动修改。被动修改不能随意进行,应当针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否则一般不予接受。但若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可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缺陷进行的修改,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进行修改
依职权进行修改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和要求:
第一,一般来说,只有当一份专利申请具有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并已接近审查的最后阶段,才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修改;对不具有授权前景的申请文件中的文字符号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无需自行进行修改;
第二,这样的修改应当限于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如果对某种缺陷的修改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代替申请人进行修改;
第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其依职权作出的修改及时通知申请人。
4、修改的方式 修改内容较多时,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修改内容较少时,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