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专利保护方法
对于企业而言,获取新知识的时间往往是决定企业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我国中小型企业长期以来对如何管理知识财产缺乏有效方法,面临的挑战也就十分严峻。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达成的各种协议对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影响可能是全方位的。虽然放宽贸易主体资格的限制会给中小型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带来更大的自由,但同时也会加剧这方面的竞争。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免费的午餐”越来越少,不可能在不付给知识产权所有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去制造或销售相关产品。
专家强调,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确立研究开发的课题、仔细查阅相关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非常重要。对于确定是否存在先提起的专利申请以及在先权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既然要讲求全球范围的新颖性,则必须研究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所公布的专利授予信息,互联网上就有欧盟专利局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公布和授予的专利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只授予发明者,至于发明者如何将其转给他工作的企业,则是靠协议完成的。不过,必须确保所有发明人的名字都被包括在专利申请中。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应考虑到现在及将来的市场领域、资金状况、合作与合作研发的可能性、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以及在这些法律规定下谈判的能力、市场规模等因素,从而设计出有效的策略。中国已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中国公民在国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在公约的其他成员国获得相应的优先权。当然,还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的途径在所有成员国内提起申请。一旦一项PCT专利申请被提起,就会获得18个月的国际研究报告。企业可以评估出在不同国家基于最初申请设计出技术的可能性。虽然上述两种做法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却能够大大降低申请的风险。
在专利说明书中,必须详细描述相关发明的全部试验过程。当涉及微生物发明时,须将菌苗存放到权威的保存机构,这样便可以获得该菌苗的登记号,并把它记载到专利说明书中。保存菌苗也有花费,但是,如果不涉及细胞新品种,则花费并不多。另外,涉及基因表达式:DNA和RNA的发明还必须在专利说明书中描述其所引起的后果。在非英语国家提出申请时,会因翻译而涉及额外的开销。
维持专利不仅需要缴纳年费,而且,更多的和重要的花费是被用于保护相关专利不受侵权或来自他人的挑战。一项经过专利机关授予的专利,并不意味着它已经获得了任何在有效期内免受司法质询的特权。根据TRIPS协议,许多国家都规定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通常很少有人注意到,质询一项已经授权专利的理由通常是缺乏新颖性、权利归属错误或显而易见性。因此,企业必须小心翼翼地将其记录保存至少20年。鉴于日后可能出现纠纷情况,企业需要保存所有有必要的文件,如研究开发工作记录等资料、专利申请所利用的技术文献、生产成本数量、销售数据和范围、原材料数量和价格等细节资料。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保存相关专利记录是一个薄弱环节。在专利权领域,人们总是想到专利、商业秘密等概念,而事实上保存相关专利记录绝不仅限于此,一个企业必须考虑到其他许多情况。为一项发明所保存的基本记录应该包括:永久并具有约束力的记录文书;尽量不采用活页形式,因为这有可能会降低记录的可信度;所有页码都必须连续注明;使用高质量的纸张和墨水;所有记载都必须由被授权人士适时的签署;描述所有试验细节、设定情况、试验条件等;记录所有观察到的内容。
与以往相比,企业之间的合作研发似乎变得更为频繁。合作研发的动机和目的各不相同,有的是为分担研究开发的专门技术和设备;有的是利用市场网络和分担设备制造。在进行合作研发时,合作双方需签订一份正式合同,订立诸如在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关系;获取和维持知识产权成本的分担和随之而来的收益分享;保守商业秘密的方法;对合作研发前各方知识产权的评估;在课题过程中产生的但与计划无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争议的解决等事宜。如果发起方的知识产权比其合作伙伴强,则合作研发可能会遵从发起方的意愿。协议中应包括许多其他因素,要特别注意研发过程的保密工作。
企业在获得技术成果时往往忽略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物。在检查知识产权合同时,应检查所有与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计划草案和原材料相关的条款,必须强调要明确合同的义务。例如,不少合同规定被许可人无权置疑许可人专利的有效性;或者许可人可能要求被许可人从许可人处采购无专利权的原材料;或者许可人无意保障不受其他人引起的侵权等等。当遇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务时,应检查所有相关的文件,如专利的全部文本,并检查其有效性以及是否适用于所要求的技术。就有效性检查而言,企业可以不必完全依赖许可人,要有独立的见解并尽可能利用其他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