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公司注销登记
介绍公司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传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申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查条件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批准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