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告
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告
下列个体工商户无正当理由,至2006年3月底未办理2005年度验照手续,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