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新版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通知
关于换发新版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所,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价费字414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订购和使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工商个函〔2005〕12号)及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经县局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换发新版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照对象:凡是在2005年12月底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一般性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均应换发新版营业执照。2006年新办照的也应换照,但不收登记费,只收工本费,并重新编号。二、换照时间: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三、换照计划:见附件1《各工商分局、所换照计划数》。四、换照方法与步骤:(一)调查摸底(7月1日-10日)。各工商分局(所)按照“实事求是,挤干水分”的原则,对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换照户数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做好换照准备工作。(二)填写表格(7月10日-30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表、换照登记表,要据实填写,做到不缺项、不漏登。 1、执照号码。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表要在县局下发的执照号码段范围内按行业、路段或区域重新编号(见附件2),确保营业执照号码具有条理性和连贯性。 2、经营期限。不涉及行政许可的,按政策规定核定经营期限;涉及行政许可的,按行政许可或年审的期限核定经营期限。 3、受理和审核。基层个私专管员为个体换照受理人,负责填写换照表并签署受理意见;基层分局(所)负责人为换照审核人,签署同意换照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换照按县局核发企业执照的有关规定办理。 4、换照重点。重点审查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户以及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及行政许可的,换照时应提供行政许可复印件;对未年检验照的,不予换照,办理注销手续。(三)执照打印(8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将《注销登记表》、《换照登记表》上报到注册分局、个体股。注册分局、个体股审查验收后,以分局、所为单位,统一组织打印执照。(四)换照后续工作。 1、个体换照与个私监管工作结合起来。一是健全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各单位复印换照登记表,连同原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验照报告书一并作为纸质经济户口建档,并根据换照情况重新开展个体信息录入工作,建好个体电子经济户口。二是完善“阳光收费”工作。换照结束后,重新开展民主定费,并编制新的收费登记册。城区、各乡镇主要街道个体工商户均应实行“阳光收费”,送费率、微机开票率应达90%以上。三是开展个体信用等级分类。在建好个体档案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进行认定,并建立个体信用档案。四是开展个体备案制。对属于政策范围免于登记的个体经营户,按个体备案制的要求建好备案登记薄。 2、企业换照与企业监管工作结合起来。一是完善企业经济户口。通过换照,进一步完善企业纸质、电子经济户口,并做到登记卡片、登记统计台帐、纸质档案、电子经济户口“四统一”,做好企业动态管理记载。对名存实亡,名集体、实个体,三无企业等不予换照。二是强化企业监督管理。通过换照,各单位要做好信息收集和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等基础性工作,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五、要求 县局成立换照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郭东红同志任组长,成员由注册分局、个体股、法规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各工商分局(所)负责人为单位换照第一责任人,个私专管员为第二责任人。对不按规定违规换照,乱收费、搭车收费的,县局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