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吊销2005年度未参加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关于拟吊销2005年度未参加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下列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参加二OO五年度企业年检,我局已于7月5日在《太行日报》上发布了催检公告,并于12月4日以电话、信件邮寄的方式告知各企业,至今仍未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拟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七、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局申请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营业执照吊销后,债权债务由主管单位或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限公告后15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晋城市工商局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