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常识: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常识: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要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一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即负有审查并相应作出决定的义务。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有的严重不负责任,既不告诉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格式,也不告诉申请人有没有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就以未收到申请一推了事;有的故意刁难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是一次告知申请人哪些申请材料需要补充、修改以及如何补充、修改,而是每次只告诉申请人申请材料中需要修改、补充的部分内容,这样,申请人需要不停地修改、多次补充材料,老百姓办事很难。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区别不同情况,规定了行政要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的审查内容及作了相应处理的义务。
(一)关于行政机关确定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内容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要确定是否予以受理。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在确定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机关不审查行政许呆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而是审查下列内容:(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二)关于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的处理结果行政机关经形式审查,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为什么还要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且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还要出具书面凭证?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因行政机关错误认定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呆,而申请人从事有关活动后,行政机关又事后以依法需要申请行政许可为由追究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是根据行政机关告知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有关活动的。对于依法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活动,如果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错误地认为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事后发现申请人未经行政许可从事有关活动的,其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而从事该项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法抗辩权的惟一证据就是行政机关告知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
2.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则上说,行政机关只了解自己职责权限内的事,因此,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权限内的事,行政机关无权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实体处分。即使行政机关知道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也不得代替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这里的所说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超越法定事物管辖权的事项;如林业行政部门依法只能对林业行政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处理,如果公民向其提出属于非林业行政管理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渔业行政这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斑点。如果公民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特许捕捉证的,因该事项超越了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级别管辖权,该行政机关只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如城市房地形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如果某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位于另外一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因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地域管辖权范围,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是必须是依法确定的,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因业务不精,或因马虎大意,实施行政许可,全凭个人臆断,个人认为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就不予受理,这与本条规定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是有显著区别的。对依法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以不属于职权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从便民的原则出发,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尽管不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但该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知道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诉申请人向相应的有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径送有权行政机关处理。
3.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严格恪守行政许可申请书(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得涂改的要求,对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不直接说明、反映行政许可条件的事实的细小差舛,如将部分文字写错,将部分项目顺序填倒了的,即宣布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请材料全部作废,要求申请人重新制作申请材料、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有的申请人还要在行政机关、其他机关、申请人居所之间来回奔波多次,这给申请人增加了不少负担。对这种情况,按照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的地方加戳说明即可。许多国家、地区的行政程序法都有类似规定,如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如最初申请不符合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则须请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指出之在最初申请所存有之缺陷改正。如利害关系人所作之请求仅为不合程式或不尽完善,则为避免其因此而遭受损失,行政当局之机关及人员应设法补正申请内之各种缺陷,便不影响上款规定之适用。”在英国,法院在解释某种程序的性质时,通常尽量照顾个人利益,缩小强制程序的范围。例如申请许可证,只要基本情况已经反映,符合主要的程序规则就可接受,不以申请人的细小错误而作为不受理的原因。本条所称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主要指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其他类似错误。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这些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行政许可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仅仅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当场发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如何处理?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作规定,对此问题,可以考虑通过下列方式解决:一是,参照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与申请人联系后直接予以改正;二是,申请材料如果还同时存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问题的,行政要关可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
4.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后提出申请。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是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更正的全部事项,而是今天要求申请人补充一份材料,明天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材料中的另一部分,让申请人多次提交材料,多次被充、更正,老百姓办一件事要跑无数次行政机关。为减少申请人的大奔波,一些地方在行政审批改革中在行政许可案件受理方面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一次性告诉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这样,申请人最我去行政机关两次就可以完成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活动。这一做法,体现了便民原则,行政许可法通过本条夫定予以充分肯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受理前的形式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也应在5日内告知。行政要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明确的是,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一次补正了相应的材料后,行政机关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是有区别的。
行政许可申请注意事项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
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名义代替其参加行政程序。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社会团体或者公民。
通常情况下,申请的形式包括口头申请与书面申请两种。
口头申请。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语言直接向行政主体提出其拟从事某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不受申请人知识水平等限制,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所以,《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人可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
书面形式。这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它比较规范,确定性强,行政许可申请多采用这种方式提出。但由于书面申请的便民性较差,而且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而且《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改变了传统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请人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如果因为行政事务自身的性质决定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该亲自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