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验资报告代办
新设立公司实缴注册资金或者实缴增资时,会需要提供验资报告,以证实公司注册资金实收及变动情况。根据要求,出具验资报告的第三方机构需有执业资格,即:经过财政部门核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出具验资报告的费用大概为1500元起,具体需根据验资资产额多少而定。接下来,企常青为您整理介绍验资报告代办相关事宜。
一、北京出具验资报告所需材料
1.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章程;
3.出资者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指定委托代理人的文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银行出具的现金交款单、对账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8.被审验单位给投资者出具的收款收据(注明投资款);
9.出资者为企业法人的财务报表;
10.出资者签署的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声明书。
说明:以上为货币出资所需资料。
1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发票)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2.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4.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说明:11-14条为实物出资所需资料。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验资?
1、公司成立后,在工商年检时发现股东抽出注册资本,要求重新验资;
2、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增加的部分重新验资;
3、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要对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
4、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股入资本,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5、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实收资本(股本);
6、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
7、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8、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
9、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
三、验资报告注意事项
1、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2、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
3、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4、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5、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6、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7、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9、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一)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上述内容为“北京验资报告代办”的介绍,如果您在设立公司或者企业经营过程中有验资需求,则可以委托专业的会计机构进行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