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代办-ODI备案登记流程及材料[37号文]
企业参与境外投资需办理“ODI境外投资备案”,这里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控股境外企业,通过境外企业获得收益后,可将收益部分转入境内公司账户。而境外投资备案是将境外投资资金转入境内的通行证。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不少中大型企业开始布局海外,甚至寻求境外上市,为了规避外汇风险,外汇部门制定了37号文。此时,境外投资备案成为众多企业的硬性要求。企常青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备案代办服务,为企业节省时间,快速备案。接下来,企常青详细整理介绍境外投资备案的内容,供大家了解。
一、境外投资备案业务
(一)新办
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
(二)变更
具体的办理程序与新办一致。
(三)补证
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四)注销
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办理对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境外投资备案需要去哪些部门办理?
境外投资备案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外汇局三个部门。
(一)发改委备案或审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11 号令),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指: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1月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中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例如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负责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如果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则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如果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如果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二)商务部备案或审批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2014 年第 3 号令),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主要是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主要是涉及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018 年 1 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 号),加强对外投资信息统 一汇总和事中事后监管。
2019 年 5 月,商务部制定《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明确了相关工作细则,要求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对外投资报告义务,包括定期报告境外企业合规建设、基本经营状况、投资障碍等情况。
(三)外汇管理局备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2017 年 1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要求境内机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
三、ODI境外投资备案所需文件: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一般在实务中,还需要提交以下两项重要文件:
(1)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简称TS)。实务操作中,目前多数银行仍会要求提供投资意向书,以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2)放弃函。如果境内权益所属企业既包括拟以该企业权益办理37号文的境内个人股东,又存在其他不办理或无法办理37号文登记的股东,部分银行会要求不参与37号文登记的股东(无论个人还是机构、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就其放弃参与37号文登记出具一份放弃函(或由境内企业的股东形成含有该内容的一份决议)。
四、什么是37号文?
首先,37号文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
可以说37号文的诞生,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三个境内居民无法在境外投资的困境。第一,成功办理37号文登记后,境内居民可以合规持有境外股份。第二,境内居民可以合规进行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项目。第三,境内居民在境外投资所产生的利益,可以将该资金回调回国。
五、境外投资备案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六、境外投资备案注意事项
1、国内公司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需要遵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国内企业投资中国大陆以外的公司,包括港澳台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新设立企业或并购企业股权,都需要遵照上述法规执行。
3、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4、国内企业需在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完成相关手续,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未能完成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以避免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失效而需重新办理。
5、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对外汇进行监外汇管理局监督。投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国内企业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上述内容为“境外投资备案代办”的介绍,您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到疑难问题,可咨询企常青企业服务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提供代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