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设立公司以股权出资可以吗?
北京设立公司以股权出资可以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符合相关要求,因为某些情况下股权出资是受到限制的。股权出资是什么?关于股权出资有什么相关规定?哪些情况下设立企业不能进行股权出资?验资证明怎么写?接下来,企常青为您整理介绍:
什么是股权出资呢?
所谓股权出资指的是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的方式。以股权作为出资,就是把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对新公司而言,就是自己又扩大了资金和股权。
公司注册股权出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如下:
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出现下面几种情况是不能进行股权出资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公司注册股权出资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1、限制流通的股权包括受其他股东或审批机构意志、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受限制等类型。
2、《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为保障公司经营稳定而设。
3、《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具体条文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1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期限限制的规定,是因为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具有特殊地位,一方面为了保障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同时也避免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股权出资验资证明怎么写?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股权出资需要纳税。股权投资要缴以下税:
1、营业税按提供的服务收入5%缴纳;
2、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4%缴纳(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和商业企业纳税人)
3、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7%缴纳;
4、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3%缴纳;
5、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2%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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