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名称范例和规定
香港公司起名较自由,不论注册资金大小,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集团、控股、实业、投资等字眼。在香港注册公司,首先要在政府注册处查册,只要没有重名,通常任何形式的公司名称均可使用,但一定要有"有限公司"字样。注册香港公司的名称可以参考如下范例: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
××(亚洲)有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国际)有限公司--------------××(远东)有限公司
×××文化有限公司--------------×××艺术有限公司
×××传媒有限公司--------------×××咨询有限公司
×××设计有限公司--------------×××顾问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发展有限公司
×××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
×××实业有限公司--------------×××房产有限公司
×××娱乐有限公司--------------×××广告有限公司
×××影视有限公司--------------香港××协会有限公司
世界××学会有限公司------------国际××中心有限公司
中华××研究会有限公司--------- 亚洲××联合会有限公司
远东××俱乐部有限公司----------×××洋行有限公司
×××商社有限公司--------------×××電腦有限公司
×××傢俱有限公司--------------×××玩具有限公司
×××文儀有限公司--------------×××印務有限公司
×××裝飾有限公司--------------×××建築有限公司
×××制衣有限公司--------------×××機械有限公司
×××紡織有限公司--------------×××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聯合發展有限公司----------×××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國際交流有限公司
注册香港公司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
1.公司可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及/或一个中文名称,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2.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须为“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最后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3.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这些繁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简体字概不接纳。
公司名称不获准注册的情况
1.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名称相同;
(b)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处长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d)处长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2.在断定某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公司名称「相同」时:
(a)以下各项须不予理会:
●作为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例如:TheABCLimited=ABCLimited)
●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company”、“andcompany”、“companylimited”、“andcompany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limitedcompany”和这些字或词的缩写,以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例如:ABCCompanyLimited=ABCLimited=ABCCo.,Limited;甲乙丙有限公司=甲乙丙公众有限公司)
●字母的字体或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间的空位、重音符号以及标点符号(例如:A-B-CLimited=abcLimited)
(b)以下的字及词须视为相同:
●“and”及“&”
●“HongKong”、“Hongkong”及“HK”
●“FarEast”及“FE”
(例如:ABCHongKongLimited=ABCHongkongLimited=ABCHKLimited)
(c)如处长在顾及某兩个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况后,信纳该兩个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则该兩个字会视为相同(例如:恒=恒;峯=峰;汇=汇)。
3.在注册前须先获得批准的公司名称
1)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必须先获得处长的事先批准才可注册:
(a)处长认为该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除非有关公司确实与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联系,否则该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有些字一般会令人产生上述联系,例如「部门」(“Department”)、「政府」(“Government”)、「公署」(“Commission”)、「局」(“Bureau”)、「联邦」(“Federation”)、「议会」(“Council”)、「委员会」(“Authority”)等,因此通常不会获准用于公司名称;
(b)该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中指明的任何字或词;
(c)该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根据《公司条例》第108、109或771条或在2010年12月10日当日或之后根据《前身条例》(即指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的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第22或22A条发出更改名称指示的名称相同。
2)申请人应就上述类别的公司名称向处长查询,并以书面就使用这类名称征求同意,然后才交付申请注册成立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的文件作登
记。有关申请应送交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注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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