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及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时候,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规定的解读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解读】
本条分别规定了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登记、登记后的备案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从本法第二条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界定可知,本法所界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由此而来的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也就不仅仅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是由投资人个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性。这样一种类型的企业虽然只有一个投资人,开始的规模可能很小,但并不妨碍其在一段时间后扩大规模,有设立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的必要。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物资和信息的流通范围会越来越广,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其主要办事机构可能在北京,其供货中心可能在上海,其生产中心可能在西安,其研究发展中心可能在深圳等等。不论是生产型企业,营销型企业或高科技型企业,都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所以,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允许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且未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与投资人本人财产不可分的特性,为了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一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而设立分支机构又是属于对外投资这样的重大经济活动,只能由投资人承担最后的无限责任。首先,本条规定其分支机构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而不能由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申请登记,这与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有重大区别。主要原因是权利与责任相对应,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由投资人承担,所以,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这样的重大经济活动也要由投资人来完成。其次,在登记机关的选定上,一般来说有两个主管机关所在地可以主管这一活动,一个是个人独资企业总部所在地,一个是分支机构所在地,前者掌握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情况,而后者又便于掌握分支机构,本条选择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宜。即从方便设立、便于管理原则出发,直接在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最后,本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仍然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是比较关键的一点,领取了营业执照才能开始营业,也与其所属的个人独资企业总部的经营活动区别得开,只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
三、备案制度。分支机构在其设立地登记机关被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所谓备案,是指报告备查,告知,存留档案等。是属于事后的程序,是一个备忘录性质的程序,可使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了解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来承担无限责任时有一个依据。
四、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所谓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同,一般具有补偿性;一般以损失填补和恢复原状为原则;补偿归受害人;国家不干预,当事人可以在除法律规定之外自由处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本款界定为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的无限责任又是最终由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的,所以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最终仍然是由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