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的概念和法律保护问题
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概念: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颜色组合可以单独作为商标要素注册为商标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颜色组合商标和指定颜色商标的区别
首先,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 , 而指定颜色商标必须有固定的形状:
例如:" 高露洁" 牙膏的白、蓝两种颜色组 成的颜色组合商标,牙膏挤出来是什么形状,颜色组合商标就是什么形状,而指定颜色商标的形状是固定的。
其次,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在于颜色,而指定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于图形与颜色的组合;
再次,只有一种颜色的颜色组合商标缺乏显著性,只有一种颜色的指定颜色商标不缺乏显著性,指定颜色商标可以由许多颜色组成,而颜色组合商标如果由太多颜色组成,则可能因为过于复杂无法注册。
注:商标在注册申请时有一项要求即:是否指定颜色及指定的是什么颜色。若商标指定了颜色,就说明在以后的商标使用中只能使用其指定的颜色,不能使用其他颜色。若没有指定颜色,在以后的颜色使用中就没有限制。因此,建议商标申请人一般不指定颜色。
“颜色组合”商标怎么组合才不算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颜色组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商标,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颜色组合商标,《商标审查标准》解释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但大多学者认为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笔者赞同大多学者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定义.所以笔者认为7-Eleven便利店的黄绿红门店装潢是一件颜色组合商标,它是由黄色、绿色和红色三种颜色,按顺序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并能将7-Eleven便利店与其他便利店区分开.如果单纯只是三条线的组合,就不具有商标的特征了。
法律上如何保护颜色组合商标
对于非传统商标加以法律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使生产经营者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想象力来创造出新颖奇特的商标,借此来吸引潜在的消费群体,最终促进我国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对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助推作用。本案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及颜色组合商标的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本案的审结,是对侵害非传统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有益探索,将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同时充分发挥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支持鼓励创新、规范竞争秩序、服务发展大局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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