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著作权的4个特性是什么?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一大特色就是信息的流动性和数量都特别的大,所以对于互联网中各类作品的所有权问题就不好判定,因为互联网中纯原创的仙女现在已经很少了。想要弄清楚这些作品的所有权除了要排除无用的信息、不相关的信息外,还需要排除一些以各类形式摘抄的信息,然后再从大量的信息中摘出来哪些才是我们需要的。
在互联网中追溯和确定某个作为的所有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作为的所有者一定要在作为被大量复制之前做好著作权的申请,以确定作品是属于你的。否则一旦你的作为被互联网化之后,再来申请著作权就为时已晚了。
我国对于原创作品的保护的规则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时代,网络著作权的4个特性是什么?
特性一,法定特性分析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实践说明,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所以一量作口上网后,被复制、抄袭只是分分钟的事儿。所以企常表小编在此建议大家一定要及进的为你的作品申请著作权,否则当受到侵权时将无法保护自己的作品。
特性二,地域性分析
著作权中的地域性指的是著作权在依据相关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或地域内有效的权力。因为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会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而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所以就传统的著作权而言,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
但是网络著作权权却无法确定作为所属的地域,所以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就被打破了。企常青建议互联网时代的作品所有者最好在作为完成之后就主动的去申请著作权,这样在作为上网之后依然可以很好的保护作品的著作权。
特性三,专有性分析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
虽然原则是这样的,但是作品只要有互联网上流通就必然会被他们使用,因为互联网的信息特点就是共享所有信息。所以著作权的专有性在互联网时代就会显得相当薄弱。这种情况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所以如果作品所有人如果想要保护著作权的专有性,最好在作品上网这前做好著作权的申请工作。
特性四,表现性分析
不同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等,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这些形式的分界线就不那么明显了,有的甚至融合到的了一起,导致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这与著作权的特性是有很大差别的。所以企常青小编建议大家做好作为上网前的各项著作权申请工作,以便在后期作品上网后保护好作品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