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及特殊标志的申请方式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由商标局认定,申请驰名商标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当发生具体的商标案件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其中:第1、2、3项为行政认定程序,第4项为司法认定程序。
1、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地方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认定。
2、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至少5年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另外,驰名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件、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和吉祥物等标志。申请特殊标志登记,除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
(2)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樗条件及管理办法;
(3)其他文件。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流程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记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