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
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
第一、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尊重。同前述“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的理由相同,商标法 修改时也增加了这样一个但书“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前述条款不同的是当使用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 为商标不易误导公众的,不经该组织的同意也可被核准注册。 第二、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红十字会是一个志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济组织,其标志为白底“红十字”,意味着战时 对保护有关战地救护和战俘救济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医护人员在敌对双方之间的中立性。伊斯兰国家用“红新月会”名称,其标志为“红新月”,我国尊重《红十字会 条约》的规定,任何人都无权擅自使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当然更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第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的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这一款规定体现了维护我国国家的尊严及人民军队的尊严。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都是极不严肃 的,是对国家及人民军队尊严的冒犯和亵渎。需要指出的是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的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规定是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新增加的禁止性的规定。这为解决类似将人民大会堂的名称及图形注册为商标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外国国家和军队的尊重。国与国之间相互平等、相互尊重是被普遍接受的国际 交往的准则。当然各个国家对以本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决定于各个国家国民的民族心理、习惯等多种因素。 对于有些国家并不反对将自己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我国也没有必要强行禁止,因此,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在原来 禁止性条款后面增加了一个但书“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和近似的标志。这类标志、印记所具有的官方性质及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严肃性,未经授权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