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哪些标志或词汇容易被认为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呢?
(一)政治不良影响
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构成的等等,这些标志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二)宗教不良影响
涉及宗教、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用语、习俗、地点、场所名称等情形均可能会被判断为不良影响。
比如,阿里巴巴公司此前申请的用于第36类金融物管相关服务的“达摩院”商标就被驳回,原因是“达摩”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宗教相关的商标都不能注册。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团体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不判断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还有一些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关联的,比如太极图等,也不会被判定为不良影响。
(三)道德不良影响
一些有害于道德风尚的词汇也会被判定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多家企业及个人申请注册“叫了个鸡”商标,无一例获准注册,因为该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诸如“灯峰造极”“百衣百顺”“爱屋吉屋”等商标,均被法院认定属于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未获准注册。
此外,包括“屁颠儿”、“黄态”、“寻欢”、“MLGB”、“李叫兽”等都因为这条规定被驳回过。
除了以上常见的几种类型之外,“不良影响”还包括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以及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等多种类型。
对于“不良影响”的认定,主要是基于我国当下一般公众的认识来判断,当商标有多种含义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我国一般公众的理解,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亦不能主张其有其他含义而不具有“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