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查询须知
商标查询的唯一官方机构是:通达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查询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中心只对境内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查询商标,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查询商标种类为中文(含汉语拼音)、英文(字头)及其合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及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暂不予查询。
二、经商标局批准具有商标代理权的组织,可用传真、邮寄、直接递交计帐的形式查询商标。
企业与个人只可采用直接交费方式查询商标。
三、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中心除开展普通查询外,还可办理加急商标查询。
大家知道,商标有45个大类,每个大类下有若干个小类,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依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单类别查询,但目前在商标局应用的《相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还存在着跨类别近似的问题。
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效、应用办法和用处、出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如第30大类中的3002“茶饮料”,在功效与应用办法上均与第32大类的3202“不含酒精饮料”相似,故不同类别的二者互为相似商品。当涌现这种情形时,就须要商标申请人在两个类别中分离进行商标分类交叉检索。
虽然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按类申请、按类掩护的原则。但有一些商品或服务项目是跨类、跨组掩护的,常见的有:5类02组的部分产品与 30类05组部分产品交叉,16类中各组产品本身大批交叉,又与5类、7类、9类、27类部分产品跨类交叉掩护;而9类 13组产品按其生产、出售渠道、功效判定近似。
在商标查询中,如果申请人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有交叉产品,则必需进行交叉查询;如果没有交叉产品,而依照《相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注示内容一一填列,也会产生查询成果与申请内容的背离。
对于在同一群组中,以生产、出售渠道和功效判定近似的商品,办理商标查询时除应标明类别、组别外,还应填写相干产品。在涌现了在先权力信息时,须要对在先权力核定应用的商品与商标申请人的商品进行比较,看两种商品在生产、出售渠道和功效是否相似。如果两种商品为非相似商品,则可建议申请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将该产品的解释书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商标局,协助商标局做出准确审查。
鉴于这种跨类别近似的情形太特别,表面上看起来毫不相关的两种类别往往却有可能造成近似,如果不具备必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很难鉴别出来。因此赛贝小编还是建议申请人去咨询有丰硕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尽量避免因跨类别近似而造成商标注册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