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发票的报销方式
企业在每年的公司业务中会有很多发票的出现,而有时因为业务繁忙,可能会遗漏一些之前没有报销的发票,那么这些遗漏的发票在几个月或者跨年后还能报销吗?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面对这 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 2013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4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4年才发现2013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4年真的发现2013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4年当年费用,但如果 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目前,企业 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 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 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 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4年发现2013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4年汇算清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说明:
(1)请问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吗?如2008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09年度报销吗? 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
(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资产要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标准是什么?固定资产明细账采用哪种?
【解答】
(1)会计上是可以列支的,但是不能超过一年,比如2008年10月份的发票,如果2009年来列支一定是不行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只能在2008年列支的。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明细账采用的就是固定资产卡片账,也就是单独账页的那种。